鞋盒改了一个数 店家赔了500元

2016-09-30   环球鞋网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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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胡女士向浙江省长兴县12315举报申诉中心投诉,称其在7月份花费675元在当地步行街上的一家鞋店购买了一双女式皮鞋,购买时自己要求的是34码,而店方也按要求提供了标明34码的皮鞋。然而回家后,胡女士在穿着过程中总感觉鞋子偏大,后经与朋友同款式的34码皮鞋比较,发现自己的鞋子确实比朋友的34码鞋子大了一些。

在仔细查看后,胡女士发现了真相:该皮鞋外包装盒上标注的尺码有改动痕迹,原有尺码为225,其中的5被笔涂改为0,因此,该鞋子的真实尺码确实是35码,而不是胡女士需要的34码。胡女士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于是要求店方承担责任,但店方表示不知情不愿担责。为此,胡女士向当地12315投诉。

接到投诉后,长兴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对此展开调查。经查,胡女士所反映情况属实。她表示,店方的行为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应依法赔偿。店方则辩称,鞋子进货时就是这样,不存在故意改动尺码的行为,而且该款皮鞋比一般的鞋子尺码偏小,35码也与一般鞋子的34码差不多,店方并无欺诈消费者的意图,因此对胡女士的索赔要求不予认可。

对此,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店方所提供给胡女士的鞋子存在有明显的尺码改动痕迹,胡女士在购买皮鞋时已明确要求34码的尺码,店方将改动了的35码鞋子以34码销售给胡女士,损害了胡女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店方将鞋子的真实尺码涂改和遮盖,使胡女士做出了违背自己意愿的购买决定,损害了胡女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店方隐瞒所提供的鞋子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终,经过市场监管人员指导、教育、沟通,店方对给胡女士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并赔偿胡女士500元,并赠送其所需的34码皮鞋一双,原35码皮鞋仍归胡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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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达芙妮COO

为满足新一代女性的消费需求,鞋服行业亟需对供应链模式进行智能化升级,基于物流服务的变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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