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被逼上反倾销应诉前台

这一年来,卫亚菲都是在忙碌中度过的。
她的身份是中国皮革协会紧急应对小组负责人,这是一个专门为欧盟对我国皮鞋反倾销调查而成立的部门。除了接待媒体的大量采访,卫亚菲和同事们担负着指导会员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沉重任务,提供实时动态和相关咨询。“都没好好休息过一天。”她在电话里笑着告诉记者。
如今,对中国皮革协会和卫亚菲的忙碌有了新的注解。就在本月14日,商务部颁布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行,其中特别将行业组织推向前台,强调行业组织在反倾销中的桥梁作用。
行业组织走向前台
《规定》指出,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规定》还明确了行业组织在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如建立监管系统、组织听证、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寻求司法救济、建立律师信息库、全程协调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等。
随着出口竞争力的走强,我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滥用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仅今年上半年,我国遭遇21个国家的42起“两反两保”调查案件,涉案金额达到71亿美元。“反倾销案件大都是民间性质,不需要政府直接参与,只有在行业协会和企业实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寻求政府的帮助。”卫亚菲一直非常认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案件的作用。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余晖则认为,如果每件反倾销官司,商务部的官员都必须亲自参与调研、指导,显然是无法应对的,从商务部自身的工作角度来说,“也应该将大量的反倾销应诉工作交给行业组织来处理。”
同时,以往国内企业遭遇到出口
反倾销,一般都是商务部或者其下属的机电进出口商会、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等6大商会组织企业应诉。余晖表示,这种由政府主导的应诉机制,不能完全反映制造商或者出口商的利益。比如进出口商会的会员企业主要来自大型国有企业,不能灵活地反映广大中小制造商的现实情况,应该由他们的代言者草根商会或者民间商会来主导反倾销应诉。
此外,在《规定》出台以后,注意力往往容易集中在对行业组织义务的描述方面。实质上,商务部的本意是强调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的四体联动。在最近的一次全国进出口贸易工作会上,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局长王世春就曾表示:“《规定》主要是要四体联动,发挥商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行业组织不堪重负
在《规定》中,商务部为行业组织定下了反倾销应诉的责任义务。然而事实上,在近些年的反倾销应诉工作中,行业组织已经开始发出自己的声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规定》只是一次对既有事实的重新描述。
以卫亚菲为之忙碌的欧盟皮鞋反倾销调查为例,不只是中国皮革协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鞋分会、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以及由浙江温州、福建泉州、广东的鞋业协会联合组建的“欧盟反倾销应对联盟”等行业组织都在为各自的会员企业和行业利益服务,为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中国鞋产品支招或者赴欧盟听证抗辩。
最大的问题是,行业组织能否圆满地完成商务部交给的任务?
还是皮鞋反倾销,在这场旷日持久的鞋争端过程中,从来就不缺乏商会的身影。只是从目前的进展情况来看,欧盟抛出的几份反倾销税的终裁建议都对中国鞋产品极为不利,行业组织的努力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商务部研究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甚至强烈建议,该由政府采取更加强硬的态度处理该事件,而不能一味依靠行业组织。广东某鞋业联盟负责人也对媒体表示,商会或者协会、联盟的作用只能是加强呼吁团结、积极组织抗诉和
申辩,并不能与起诉方政府站在一个水平线上对话,因此,政府机构必须站出来组织企业抗诉。
商务部显然也持有这种担心,在《规定》中还特别标明,在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较大;涉案产品在调查国或地区市场份额较大,存在较大影响的;行业组织之间就组织协调应诉工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应诉结果;调查机关对我企业实施歧视性政策和调查方法的情况下,行业组织应诉协调工作应征询商务部意见。
行业组织境遇尴尬
一方面,商务部尚不能完全退到幕后,另外一方面,也暴露了行业组织在反倾销应诉方面的不足,“我国大部分行业组织的权威性较差,独立性较差,还没有到独立承担反倾销应诉的程度。”余晖指出。
在国外,行业组织一般既具备充分的社会合法性,又具有充分的信息和惩罚性协调功能,能够起到价格协调、作为反倾销申诉中的提诉人、帮助企业应诉以及参与反倾销预警体系的建立等作用。而在国内,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不能完全代表制造商的利益,而主要由制造商等民营企业组成的商会往往挂靠在国资委或者工商联下面,多半为草根行业组织,缺乏合法性,权威性更加无从谈起。
“虽然行业组织有义务进行反倾销应诉的协调工作,但是并不具备实质的处罚权,对于行业组织的建议和操作,作为应诉的真正主体,企业是可听可不听的。”北京W TO事务中心法律部研究员武长海道出了行业组织的尴尬境遇。
事实上,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行业组织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最大的药方便是出台如《行业(商)协会暂行条例》之类的相关立法,赋予行业组织相关的权力,而不仅仅如《规定》那样强调行业组织的义务。然而,在立法难以出台的条件下,余晖建议,要提高行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相应的知识结构来应对反倾销应诉。
“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三方相互合作才能真正提高反倾销应诉水平。政府要支持行业协会成立反倾销基金,行业协会要积极搜集一些企业企图‘搭便车’不应诉的信息,由商务部在进出口配额等方面予以处罚;企业应该积极应诉。”他最后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