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内地签补偿协议削减脚踏车、鞋履等进口关税

根据欧盟《官方公报》于2006年6月8日刊登的第838/2006号欧洲理事会规定,由2006年6月9日起,中国内地对欧盟出口的多类工业和农业产品可获削减关税。
根据世贸规定,欧盟扩大后的对外关税水平,整体上不得高于成员国的原有关税水平,或对进口构成更大限制。假若欧盟扩大后引致关税上升,并超出新成员国向世贸承诺必须遵从的水平,则第三国家可要求欧盟作出补偿。
由于上述原因,欧盟与多个贸易伙伴包括中国内地进行谈判,以达成补偿协议。
欧盟与中国已达成有关协议,其内容已刊于欧盟《官方公报》,而第838/2006号欧洲理事会规定的附件亦 胪列了欧盟实施的让步措施,以下简述与鞋履、若干类电子产品和脚踏车有关的内容:
1)64021900(运动鞋履):最高税率由现时的17%降低至16.9%。
2)64029100(遮盖脚踝的鞋履):最高税率由现时的17%降低至16.9%。
3)64041100(运动鞋履):最高税率由现时的17%降低至16.9%。
4)64041910(拖鞋及其他室内鞋履):最高税率由现时的17%降低至16.9%。
5)640299(其他鞋履类别):最高税率由现时的17%降低至16.8%。
6)85219000(其他影像录制器具):最高税率由现时的14%降低至13.9%。
7)87120030(非机动脚踏车):最高税率由现时的15%降低至14%。
如欲了解欧盟与中国内地商定的让步详情,可按下列连结查阅第838/2006号欧洲理事会规定: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site/en/oj/2006/l_154/l_15420060608en00010004.pdf
尽管上述让步措施由欧盟与中国协定,但也适用于其他所有世贸成员(包括日本、南韩、美国、泰国、澳洲和新西兰)进口欧盟的货物(协议中列明若干特定配额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