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涉鞋反倾销要准备诉诸世贸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6条规定,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只有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全行业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对中国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做法,无疑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规定,我国鞋类的出口企业数量并非多到无法分别确定,其本应对不同企业分别确定税率,至少也应当多确定几个倾销幅度。
应对当前局面,中国有三种思路可供选择:最高纲领是撤销这起案件;中间纲领是争取对方认可整个中国制鞋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取消不公平的统一反倾销税的做法,获得较低的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裁定;最低纲领是认可中国主要出口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获得较低的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裁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取消这起案件不太可能,但是经过努力,有可能让欧盟认可中国主要出口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得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只具有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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