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合作做通KA渠道

上周本栏目推出泉州休闲食品企业可以“走‘中庸之道’的分销联合体”后,在业界引起关注。晋江一食品企业由于目前正陷入与KA(重点零售客户一般简称KA,是英文Key Accountant的缩写)合作的困境中,希望本栏目能够适时关注中小型食品企业如何与KA合作。
随着目前各地糖酒食品批发市场的逐渐萎缩,KA渠道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近年来,去超市购物已成为城市消费的主流行为。可以说,KA渠道已经成为品牌休闲食品不容忽视、日益重视的销售渠道。如何在KA渠道营销模式上寻求突破,是泉州休闲食品企业未来发展的关键。
传统运作模式 厂家流动资金大
上海至汇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资深顾问张戟认为,泉州休闲食品企业在拓展KA渠道时,可与经销商和重点零售客户采取三方合作形式。
目前,泉州休闲食品企业运作KA渠道主要采取经销商运作模式,也就是依靠厂家在区域市场的合作伙伴———经销商,对KA系统区域总部或者当地门店开展进场谈判、签订合作协议、供应产品、结算账款等。这种模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经销商的当地客情关系、资金实力、配送能力和门店服务能力,实现厂家所要求的产品快速进场、快速起量的要求。
但是,由于不同区域市场的经销商与KA系统的客情关系深浅不一、谈判能力差异明显、利益追求取向不同,导致在与KA系统的具体合作条款差异明显,包括进场的条码数量、供货价、促销活动方案、费用支持条款等都可能千差万别,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KA系统不同区域门店的同一个条码供货价格可能不统一。
而同一个KA系统不同区域门店的同一个条码供货价格不统一,首先损害的是厂家的品牌形象,同时也可能带来KA系统针对供货价格谈判的连锁反应。
国内有部分实力雄厚的休闲食品厂家,目前采取与KA系统直接合作的方式。根据行业经验,如果由厂方直接和KA零售客户谈判,无疑会给厂家增加物流费、进场费、节庆费、补偿损失费等费用的额外支出,同时,KA零售客户一般规定的结款账期为45~60天,厂家的流动资金也会受到严重影响。这对于泉州的休闲食品企业,是难以承受的。
KA三方合作模式
实现销售最大化
张戟告诉记者,目前针对KA渠道的销售模式同样存在第三条道路———厂家、经销商和KA零售客户的三方合作模式。相比较而言,泉州的休闲食品企业更适合第三模式,这与上期所提到的“分销联合体”营销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处。
张戟说,采用厂家———经销商———KA系统三方合作模式,目的在于发挥三方的各自优势和力量,各自专心做自己专业的事情,最终实现厂家产品在不同经销商负责的KA系统当地门店的销售最大化。
具体操作办法是:由厂家与KA系统总部签订年度合作“大合同”,界定进场的条码数量、单个新品条码的入码费用、每个条码的供货价格、全年主要节假日的促销支持费用点数或额度、常年特殊陈列形式和费用额度、货款账期、咨询费等;由不同区域的经销商依据“大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与KA系统各地分部或当地零售门店洽谈确认“小合同”,约定供货、退货及补损条件,为厂家代垫新品条码费、节假日促销费用以及常年特殊陈列费用,经销商自身负担进场费、节庆费、店庆费、物流费、退货,以及负责货款的财务结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