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状告两家中国制鞋商非法使用其专利标识

耐克公司(Nike)正在对两家中国制鞋商及一家法国连锁超市的中国运营商提起诉讼,称他们非法使用了耐克的Air Jordan标识。
这家世界最大的运动服饰生产商说,他们发现由这两家公司生产的鞋在法国Auchan超市的上海和宁波的连锁店中销售。
耐克称,这种鞋在这里的售价是100元人民币,相当于13美元或9欧元,上面帖有美国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扣篮的标识--这个标识的版权为耐克公司所有。
耐克正在对Auchan上海和宁波办公室及这两家制鞋商--锦江匡威运动鞋公司和锦江龙之步制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停止制作和销售这种鞋,并且向耐克公司道歉,及赔偿100万元人民币(13.1万美元或9.5万欧元)。
周一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没有做出任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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