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削价≠质量打折

5月16日下午,消费者刘女士在宿迁市区逛街时发现某鞋城张贴有部分款式女鞋低价处理的宣传海报,于是购买了一双标价160元的某品牌女鞋。然而,刘女士穿着该鞋后仅3天,便出现了鞋跟断裂的问题。5月19日,刘女士找到该鞋城要求调换一双新鞋,但该鞋城工作人员称因该鞋是处理商品,所以只能负责帮其修理,不予调换。第2天,消费者刘女士拿到了修理后的鞋子。谁知刚穿了1天,鞋跟再次坏掉。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继续免费修理。6月2日,消费者刘女士拿到了经过两次修理的鞋子,发现鞋子表面被胶水弄污,已经不能再穿,强烈要求调换,被拒绝。几番交涉无果后,6月11日来到消协投诉,请求帮助处理。
北区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与该鞋城负责人取得了联系,经一番沟通、教育,消协人员阐明:正常的商品打折与处理品是两个不同概念。处理品因某种原因降价处理的,必须明示给消费者后才可以不退不换。打折商品则不同,它与商品质量无关,只与商家的营销策略有关,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正常旺销的商品也可以打折,打折商品若有质量问题,应一律视为正常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商品打折是价格打折,而不应是质量、服务打折。从本次购鞋事件来看,在销售过程中,无人向刘女士明示该鞋为处理品,并且购物发票上也无标注为“处理品”的字样,因此店方单方面称该鞋为处理品的说法并不成立。在两次维修之后,该鞋已经不能够再使用,而此时距离购买该鞋仅仅只有半个多月的时间,显然没有超出规定的期限,因此鞋城应当为消费者重新调换一双。经过调解,刘女士在投诉的当天便高兴地拿到了同等价值的一款鞋子。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消法》明确规定:凡商品标明是“处理品”(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的商品,如出现问题消协将不予受理此投诉,也就是说处理商品与正常商品不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商家在经销过程中应将正常商品、打折的正常商品、纯处理品区分开来,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