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一些产品缘何屡遭反倾销

国际上对中国反倾销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我国出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次数越来越频繁。1979年中国遭遇2次反倾销,中方均未应诉。上世纪80年代,每年平均6起。90年代每年平均29起。2000年至2002年,每年仍有递增趋势。据外经贸部统计,2002年国外对中国企业反倾销等保障措施的调查达58起,列世界各国之首。
第二,提起反倾销的国家多,被指控倾销的出口产品范围广,同一产品在多国受到投诉。指控我国反倾销国家既有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也有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巴西、智利、韩国、南非等。对我国反倾销措施超过20次以上的有欧盟(超过100),美国(超过80),印度、澳大利亚、阿根廷、南非、墨西哥等。从2002年来看,来自印度的反倾销诉讼已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构成越来越大的威胁。被指控商品既覆盖低附加价值或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加工产品,也涉及我国各大类出口商品。如1993年4月15日开始,墨西哥对我国进行大规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包括了10大类四千五百余种商品。同一产品在多国受到投诉,造成部分出口产品无路可走,直接影响国际贸易。例如,1991―1995年,我国出口的自行车分别遭到欧盟、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阿根廷的反倾销投诉。
第三,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较高。我国出口产品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较高。1993年4月,墨西哥对中国出口的产品征收100%以上的税率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而鞋类则高达1105%。
北京时间1月9日晚12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员投票裁定,中国家具厂家在美国市场上的卧室木制家具销售存在倾销行为。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平均每6―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中,就有一起针对中国产品;1996年至今,中国已连续7年成为世界反倾销头号目标国;世界贸易组织发布的报告指出,17个成员针对2002年下半年来自43个国家和地区的可疑反倾销行为,展开149项调查,其中中国大陆的出口贸易共受到27项调查,是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如何应对反倾销
中国加入WTO后,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转变政府职能,避免“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改变习惯用红头文件、内部通知来加强管理、影响企业事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继续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加快国企改革。国企改革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放宽非国有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加快发展非国有经济,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但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调整。要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和扶持,尤其是对产品的行政定价和对企业的财政补贴,这些做法会使企业的行为和市场结果发生扭曲;另外,一些地方政府过分强调出口而导致企业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惜自相残杀或产品低成本出口。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努力做到产权独立,经营自主。许多出口企业都希望得到政府的补贴,可是有得必有失,在国内拿到补贴和优惠,在国际上就会受到反补贴反倾销起诉。
政府的作用非常重要
在应对反倾销方面经济学家熊大方特别指出,政府在反倾销方面的职能定位,不是加强对企业的管理,而是重在服务。包括:
(1)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明确赋予行业协会反倾销应诉组织单位的主体资格及相应职责;继续发挥我国六大进出口商会作用。
(2)建立反倾销应诉的预警机制,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3)举办反倾销高级人才培训班,培养一批既懂外语又精通世界贸易规则的反倾销应诉人才。
(4)开展反倾销应诉宣传教育,引导企业积极应诉。
(5)设立反倾销应对专项基金,为反倾销应诉提供资金支持。
(6)健全中国的反倾销法律体系。
我国在1994年公布的对外贸易法首次对反倾销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在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在2002年2月1日生效的新的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同时废止1997年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新的条例是依据WTO1994反倾销协议的原则与规定而制定的,发挥了一定作用。据统计,1997年我国第一次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以来,截止到目前,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总计已达11起,但仍然不能为我国企业对国外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足够的法律体系。借鉴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及各国的反倾销相关法律,尽量做到概念分明、条款规范、权力部门职责分明,可操作性强。
(7)建立反倾销应对的事后补救机制。
事后补救机制的启动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情况表明反倾销指控国很有可能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二是反倾销指控国已对我出口产品做出倾销成立的初裁;三是反倾销指控国已对我出口产品做出倾销成立的终裁。对于第一种情况,政府应及时出面与指控国有关部门磋商以达成价格承诺。对于第二种情况,政府应及时与行业协会、企业沟通,了解企业在终裁中取得胜诉的可能性,如果可能性比较大,政府应积极出面要求指控国到我国进行实地核查,并及时会同地方外贸主管部门、海关、物价、工商等各有关部门做好应对核查的准备工作。对于第三种情况,政府应组织做好申请争端解决或申请复审的工作。
(8)政府通过磋商的方式,要求有关国家降低国内法对“市场经济体”的认定目标,及时宣传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履行反倾销协议的各种承诺的实现。












